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建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法规监察科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论证、听证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罚款超过2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
(六)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以市政府名义或局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局重大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定。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各承办单位应将相关材料、依据和拟定行政执法决定意见送法规监察科审核后,提交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法规监察科进行法制审核,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向法律顾问咨询。
法制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因案情复杂等原因7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法规监察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行政决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规监察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应当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法规监察科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修改补正后送法规监察科重新审核;各承办单位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件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和法规监察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承办单位要落实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及时向法规监察科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法规监察科要严格把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