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部门工作>信用考评
荆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荆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法规科 | 发布时间:2025-03-25 13:50



序号

分类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1

城市供水

对在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

城市供水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3

城市供水

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4

城市供水

对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供水水压不符合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5

城市供水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

6

城市供水

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7

城市供水

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8

城市供水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9

城市供水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10

城市供水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清洗消毒储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11

城镇排水

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行为的处罚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2

房地产开发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要求明示商品房节能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13

房地产开发

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未按规定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防治证明文件的处罚

【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4

房地产开发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行为的处罚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5

房地产开发

对开发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的处罚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6

房地产开发

对未解除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再进行销售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7

房地产开发

对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提供登记的资料报送房管部门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8

房地产开发

对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照规定的销售条件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9

房地产开发

2.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0

房地产开发

3.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1

房地产开发

4.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2

房地产开发

5.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3

房地产开发

6.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4

房地产开发

7.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5

房地产开发

8.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6

房地产开发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7

房地产开发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行为的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8

物业管理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9

物业管理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0

物业管理

对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资金的处罚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1

住房保障

对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条

32

住房保障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规管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