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当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品住宅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业主在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程中,遇到疑惑或需要维护自身权益,请向市物业管理中心(北京中路原房产大厦)反映,电话:0716—8228812。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2日